2015年9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越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根据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越年利率36%,超越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越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8月20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越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实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1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越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第三十一条修正为,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讲解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上述条约系时间效力规定,明确了新旧司法讲解交替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
现行法律旨在引导民商事主体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结算。超出法律规定上限的利率,将没办法获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需要借款人支付该部分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如借款人支付此类利息的,可以倡导返还。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